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5-10-10 发布人: 浏览量: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工〔2014〕113号

省直机关工会、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推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通知》规定,一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的方针,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规定,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

(二)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四)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节日慰问品只可从工会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不可补助。

(五)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不得跨省进行。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奖励金(如不可另设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等。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级(含)以下各级工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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